倫敦2016年4月21日電 /美通社/ -- 2016年4月20日,海牙地區(qū)法院宣告俄羅斯聯(lián)邦針對2014年一起重大裁決的上訴勝訴,撤銷俄羅斯判賠前尤科斯石油公司(Yukos Oil Company)大股東超過500億美元的裁決。
關于這次判決,該地方法院認為,這項判賠裁決不能是終局裁決,因為俄羅斯不受《能源憲章條約》(Energy Charter Treaty)第26條臨時適用機制的約束,其中包含提出仲裁,盡管俄羅斯已經(jīng)同意了《能源憲章條約》第45條的臨時適用條款。
梅納捷普公司(GML)間接持有尤科斯的多數(shù)股權。梅納捷普董事蒂姆-奧斯本(Tim Osborne)就此最新判決評論說:“我們完全支持2014年針對尤科斯遭受具有政治動機的摧毀作出的一致裁決。海牙地區(qū)法院的這一判決實在令人驚訝,我們將對此提出上訴。我們完全相信,法治和正義最終會獲勝?!?/p>
總部位于阿姆斯特丹的荷蘭百思通律師事務所(De Brauw Blackstone Westbroek)擔任索賠方在海牙法院審理程序中的代理人。該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馬尼克斯-雷騰(Marnix Leijten)表示:“該地區(qū)法院錯誤地運用了《能源憲章條約》的臨時適用機制以及相關的俄羅斯法律規(guī)定。我相信,這項判決會在適當?shù)臅r候被修正?!?/p>
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Shearman & Sterling LLP)國際仲裁部主管、在仲裁程序中擔任首席律師的伊曼紐爾-蓋拉德(Emmanuel Gaillard)稱:“該仲裁庭由三位優(yōu)秀的國際法專家組成,他們對該案件的裁決達成一致意見。我相信,今天的判決將在上訴中被推翻?!?/p>
負責謝爾曼-思特靈律師事務所國際公法事務的合伙人亞斯-巴尼法塔米(Yas Banifatemi)指出:“索賠方將繼續(xù)在全球范圍內要求俄羅斯履行自己的國際義務,這也是該仲裁庭一致認定的。根據(jù)1958年《紐約公約》(1958 New York Convention)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院可以自主對該裁決進行評估,無論荷蘭法院對此案件是何裁定?!?/p>
此項判決公布后,索賠方立即表示他們將行使向海牙上訴法院上訴的權利,同時在美國、英國、法國、比利時,德國和印度等不同司法管轄區(qū)繼續(xù)展開有關此裁決的承認及執(zhí)行程序。
編者注:
2014年7月18日,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在海牙開庭,席上仲裁庭一致認定,俄羅斯摧毀尤科斯石油公司并征收其資產(chǎn)的行為違反了《能源憲章條約》規(guī)定的國際義務,因此判決俄羅斯向前尤科斯大股東支付超過500億美元的賠償。這是到目前為止一個仲裁庭作出的史上金額較高的仲裁案賠償裁決。
俄羅斯對尤科斯資產(chǎn)的征收是一步步完成的,包括使該公司陷于癱瘓(特別是通過逮捕、監(jiān)禁和騷擾該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員工)、為沒收尤科斯的資產(chǎn)制造借口(捏造超過240億美元的欠稅),并以此為借口一項項地出售尤科斯的資產(chǎn)(從尤科斯較大的生產(chǎn)子公司 -- 尤甘斯克石油天然氣公司(Yuganskneftegaz)開始)、之后又將該公司所有的優(yōu)質資產(chǎn)轉讓給俄羅斯國有企業(yè) -- 俄羅斯石油公司(Rosneft),一直到2007年11月將其整個公司清算破產(chǎn)結束,令尤科斯索賠方的投資全部被沒收。
該仲裁庭表示:“尤科斯是俄羅斯當局一系列具有政治動機的攻擊的目標,這也最終導致了該公司被摧毀。俄羅斯的目標是讓尤科斯破產(chǎn)、將其資產(chǎn)轉移給一家國有控股公司并讓有跡象成為政治對手的人(俄羅斯商人、前尤科斯董事長米哈伊爾-霍多爾科夫斯基(Mikhail Khodorkovsky)先生)入獄?!?/p>
該仲裁庭的主席伊夫-福捷(Yves Fortier)是一位權威的仲裁員,之前曾擔任加拿大駐聯(lián)合國安理會代表和安理會主席,另兩名成員是俄羅斯指定的斯蒂芬-施韋貝爾(Stephen Schwebel)法官(前國際法院院長)和索賠方指定的查爾斯-蓬塞(Charles Poncet)博士(日內瓦CMS von Erlach Poncet Ltd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