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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海國際電影節(jié)后相關企業(yè)發(fā)布“奧特曼”信息的聲明

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2016-07-01 20:08 14212
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為相關“奧特曼”系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代理,其代理權利來自TIGA Entertainment ( Hong Kong) Co., Ltd.。 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相關“奧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代理權。

廣州2016年7月1日電 /美通社/ -- 近日,在2016上海國際電影節(jié)活動后,由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圓谷”)及其唯一總代理發(fā)布的聲明及文章,聲稱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奧天尊)、北京天悅東方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悅東方)未經(jīng)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日本圓谷”)許可,擅自發(fā)布了將要使用“奧特曼”系列作品的原作進行影視改編企劃。對此聲明,奇奧天尊的回應如下:

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為相關“奧特曼”系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代理,其代理權利來自TIGA Entertainment (Hong Kong) Co., Ltd.(以下簡稱:TIGA),TIGA為經(jīng)典奧特曼系列作品在全球(除日本國以外)獨占使用權擁有方UM公司在全球(除日本國以外)的合法代理,UM公司相關權利已經(jīng)被中國較高院和日本較高院司法認定,權利授權鏈條清晰無異議。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合法享有相關“奧特曼”系列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代理權。

UM公司在2011年5月25日關于奧特曼影視劇權利聲明:http://comic.qq.com/a/20110525/000018.htm 
UM公司在2015年7月9日關于奧特曼版權聲明:http://m.trenddesign.com.cn/story/126077-1.shtml  
UM公司在2016621日致尊敬的中國被授權商的一封信:http://www.ultramega.cn/shengming.html

作品獨占使用權歸屬早已定論  較高院終審裁定清晰明確

辛波特·桑登猜(以下簡稱辛波特)、采耀版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采耀公司)與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購書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上海圓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圓谷公司)、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已于2010年12月30日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見[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其后也于2013年9月29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較高人民法院終審裁決(見[2011]民申字第259號民事裁定書)。

上述民事判決書和民事裁定書中相關法院的確認事實,部分摘錄如下:

  1. 關于《巨人對詹伯A》(GIANT VS.JAMBO “A”);《哈盧曼和7個奧特曼》(HARUMAN AND THE SEVEN ULTRAMAN)兩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這兩部影片屬辛波特和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共同制作,日本國內(nèi)的著作權屬于圓谷制作株式會社,日本國以外的著作權屬于辛波特。二審期間,上海圓谷公司、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在其答辯狀中確認上述兩部影片的著作權屬于辛波特。2010年9月3日,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以書面形式向本院表示:對辛波特、采耀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證據(jù)13和證據(jù)19予以確認,承認該兩份合同的著作權劃分,《巨人對詹伯A》(GIANT VS.JAMBO “A”);《哈盧曼和7個奧特曼》(HARUMAN AND THE SEVEN ULTRAMAN)這兩部影片的著作權除日本部分歸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外,其余歸辛波特所有。注:摘錄自[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
  2. 關于《1976年合同》的效力問題。本院認定《1976年合同》系辛波特和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的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本院對這一問題的認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寧民三初字第22號民事判決對《1976年合同》真實有效的認定相一致。注:摘錄自[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
  3. 關于辛波特、采耀公司享有何種權利的問題。鑒于雙方當事人對涉案第1、2部作品的著作權沒有爭議,辛波特、采耀公司二審期間也將其訴訟請求明確為獨占使用權,可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對涉案第3-9部作品的著作權仍歸圓谷制作株式會社享有并無異議,本院認定辛波特通過《1976年合同》獲得了涉案第3-9共七部作品從開始制作底片拷貝之日起在日本國以外所有區(qū)域的獨占使用權,而非第3-9部作品的著作權。本案涉案的奧特曼音像作品屬于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范圍并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辛波特、采耀公司分別基于《1976年合同》、《授權書》享有的相關奧特曼音像作品的獨占使用權也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注:摘錄自[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書。
  4. 對于訟爭影片著作權在日本國的訴訟情況。2001年圓谷制作株式會社在日本國提起著作權確認之訴。2003年2月28日,日本國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判決,認定《1976年合同》真實有效。2003年12月10日,日本國東京高等裁判所作出判決,駁回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的上訴,確認辛波特享有在日本國以外的奧特曼作品的獨占使用權。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繼續(xù)申訴。2004年4月27日,日本國較高裁判所作出判決:駁回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的申訴,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的申訴不予立案。注:摘錄自[2011]民申字第259號民事裁定書。
  5. 終審裁決中提及本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注:摘錄自[2011]民申字第259號民事裁定書。

2003年起日本法院一審、二審及申訴的審理,加上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較高人民法院終審裁決,上述事實清晰明確和無可挑剔,即辛波特先生無可爭辯地擁有相關奧特曼作品:

出品時間

作品中文名稱

1966

《奧特Q》

1966

《奧特曼初代》

1967

《賽文·奧特曼》

1971

《杰克·奧特曼》

1972

《艾斯·奧特曼》

1973

《泰羅·奧特曼》

1973

《詹伯a》

1974

《哈魯曼和7個奧特曼》

1974

《鐘寺巨人和詹伯A》

在日本國以外所有區(qū)域的獨占使用權,包括相關著作權和商標權-3.1發(fā)行權、3.2制作權、3.3再創(chuàng)作權利(改編權)、3.4其他著作權、3.5商標權、3.6(放映權、傳播權、廣告權)、3.7 人物角色改編權、3.8 轉授權權利。辛波特先生已于2008年12月24日向UM公司轉讓了《1976年合同》的權利,UM公司擁有上述權利的事實無可辯駁。此外,日本圓谷基于法律事實亦無權將上述權利授權給其代理或其他需求方在日本國以外所有區(qū)域使用。

日本圓谷近日在媒體中發(fā)布的聲明與事實不符,與此前的法院裁定相悖。奇奧天尊表示,對于一切混淆視聽和歪曲事實影響其合法開展奧特曼系列業(yè)務的行為,在進行強烈譴責的同時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維護其合法權利及保留一切追訴的權利。

在此,作為相關“奧特曼”系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代理,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定會依據(jù)法律事實與各方緊密配合、合作共贏、再創(chuàng)高峰。

消息來源:珠海奇奧天尊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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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娛樂 電影/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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